近十年来,国家对文化发展日益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和新表达。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关键是增强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没有一定的文化创造活力,就难以促进文化领域的创新性生产活动,就无法为全社会提供“思想精神、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化精品,更难以实现成为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
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的目标应定位于四个方面: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接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创作符合时代精神、彰显时代特色的文化精品,形成客观公正的优秀作品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这四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有机统一,分别从内容、市场、质量、机制等方面明确了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的目标。
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中华传统文化既是中华文明传承至今的“密码”,又是世界理解当代中国发展的一把“钥匙”。长期以来,我们对传统文化批判得多,对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得不够,一些人“言必称希腊”,甚至出现“全盘西化”的倾向,对西方文化的过度崇拜扭曲了一部分人的价值观。
文化本无优劣之分,无论西方文化还是东方文化,都包含着一些优秀的、合理的成分,不应以一己之好恶评定高下,不能将自己的文化观念强加于人进而达到某种超越文化的特殊目的。因此,我们在汲取世界优秀文化营养的同时,必须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助网络通道和通信工具,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增强文化创造活力。
对接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文化产品是否真正有价值,需要经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和评判。近年来,文化产品的数量急剧增长,然而,一些文化产品却处于少人问津的状态。究其根本原因,这些文化产品没能有效对接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产品价值的检验和评判只能依靠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文化产品的质量、品位、风格的要求也更高了。”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练就了“火眼金睛”,能够识别文化作品的优劣以及给自己带来的实际效用。只有有效对接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其作品表现出的文化创造活力才是有效的。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作品”。
有效对接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精神,使创作者与群众的关系由“提供—接受”转向“需求—提供—接受”或者更高级的“需求—参与—分享”的关系。同时,创作者以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着眼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做人民的小学生”,向人民学习、向生活学习,扎根人民、扎根生活,努力创作出令群众满意的优秀作品。
创作符合时代精神、彰显时代特色的文化精品
“文艺是时代前进的号角。”文艺创作要跟紧时代脚步,与时俱进。因为文艺“最能代表一个时代的风貌,最能引领一个时代的风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艺工作者要有引领时代风气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创作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这既为增强文化创造活力指明了具体思路,又表明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作品道德力量和感召力量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文艺创作者的深切厚望。
文艺作品要符合时代精神,彰显时代特色,因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中华民族不仅拥有辉煌灿烂的历史文明,还拥有振奋人心、催人向善的道德实践和道德力量。要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真正发挥出引领社会风尚、引导教育人民的作用。
符合时代精神、彰显时代特色是增强文化创造活力、创作文化精品的内在要求。为了确保质量,文艺创作者要努力实现作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文化生产者必须克服物质至上的错误思想,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认真探索并追求学术创新、表演创新、技术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不断创作出既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又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
形成客观公正的作品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
增强文化创造活力需要依靠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在制度设计中,最重要的就是客观公正的作品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前者能够正确积极地引导全社会的文化生产,向人们传递清晰明确的价值判断,夯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基础;后者有利于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动”,促使“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
以往,对文化产品的评价过多地依赖专家意见。诚然,专家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眼光,有利于更好地鉴别文化产品。然而,专家毕竟是社会的“少数派”,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由于专业分工的细化,专家的判断可能基于不全面的知识体系。因而,单纯依靠专家意见评价文化产品未必能够得出准确的结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需要引入更多的评价主体,例如现场观众、网民、独立的第三方以及其他消费者,并采用多种评价组合。
在文化作品的激励机制设计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对文化创作者进行激励还是对文化产品进行激励。前者需要设定文化创作者获得补偿的条件;后者需要设定文化产品自身应满足的条件;前者会对文化创作者后续的作品产生积极影响,后者仅对受补偿的文化产品有影响。其二,进行事先激励还是事后激励。事先激励有利于保证文化创作者的积极性,但难以保证创作作品的质量;事后激励因作品的确定性可以保证激励的效果,但具有滞后性。对于激励方式中所涉及的这两个问题,应根据实际而定。
总之,增强文化创造活力的目标应由内容、市场、质量和机制等方面组成。从内容上说,既要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要符合时代精神、彰显时代特色,还要有效对接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从市场上说,既要满足国内人民群众的需要,又要考虑作品的对外传播价值;从质量上说,既要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又要引导当前的审美取向;从机制上说,既需要保证优秀作品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又需要促进创作活力的激励机制。
(王志标 高保中 作者单位: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基地;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2013BJJ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